尊敬的用户:
您好!接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通知,根据《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10号文件)第六条要求,自2026年1月1日起,原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适用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已停止执行。按照国务院令(第8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最新税收政策,污水处理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收费属于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得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上混开应税与不征税项目。为规范发票管理,我公司将对水费发票开具方式作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一、系统升级与暂停开票安排
我公司将于2026年5月11日起暂停开具水费发票,进行发票系统升级。预计2026年5月14日前完成系统适配并恢复开票服务。
二、开票内容调整
系统升级后,新开具的水费发票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 自来水水费:为增值税应税项目,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 污水处理费:我公司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将调整为单独开具不征税发票。代收污水处理费项目不再与自来水水费合并开具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上,请留意查收两张票据。
(三)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作为行政事业性代收款,同样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国税发票系统暂不支持“代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单独税目,我公司将按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要求,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及相应金额。
请各单位和个人用户及时关注票据变化,如有业务咨询,请致电12366和0717-6789111。
我公司将积极跟进政策,及时优化开票方式。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感谢您一直以来的理解与支持。
宜昌浦华三峡水务有限公司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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